(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应当区别情况:
1、予以释放;
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
(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对司法机关来说,还是自我约束的层面,禁止超期羁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来强制执行。
有的单位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按照不同案件的类型,办案人员会提前1到7天收到‘预警通知书’。同时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制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通知侦查机关在公诉审查期限内补强证据,以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防止变相延长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有的单位要求各业务部门内勤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监控和预警,对即将到期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内勤制发催办函,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结。同时要求案件管理中心对内积极发挥对业务部门办案流程的动态监控职能,着重做好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工作和个案办理“程序回头看”督察工作,建立办案期限预警台账,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提前1天,针对审查起诉案件提前3天,针对自侦案件提前7天,向承办人发出“预警通知书”,提示办案人员在期限内审结;对外把好案件入口关,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出现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件流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出《应予纠正程序违法提示函》,督促业务部门第一时间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二、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犯什么罪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犯并没有犯什么罪,没有触犯刑法,只是在程序上存在些许的错误,所以需要进行纠正,如果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三、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看守所与办案单位建立羁押期限电话联系制度,即看守所民警及时登记每个案件的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并且定期抄送一份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存。如果看守所民警通知办案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出现办案人员拒不执行的情形,则由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通知办案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通过“检察网格化”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办案部门,与监察委、公安局及法院的办案人员座谈,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通超期羁押情况,并就超期羁押问题互换意见,共商对策,消除分歧,形成一致意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院还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在押人员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公诉部凡受理审查案件、退补案件及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时间等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信息互通,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方法措施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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