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非由合同双方自由签订,而是要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只有中标的企业才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时,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聘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聘,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由业主大会进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业主大会的职权范畴,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共同决定并非指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是需要经过参加表决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的要求。业主大会的召开标准是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面积且人数占比均超过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然而这只是开会的标准,只有到会的业主达到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而后需要考虑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这一问题的表决,法律规定,对该事项的表决需要参加会议的业主(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中的半数以上的业主(面积且人数占比均超过半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在业主大会成功做出这个解聘的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过委托才能够经过解除的程序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合同。至此,物业服务合同才算是解除成功。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该和谁签订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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