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一)票据权利取得原则
1、对价原则。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
(2)注意:没有支付对价但该票据业经转让,票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上善意。即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
1、持票人直接通过出票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
2、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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