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效期是多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法律上没有写明支付的具体的时间,不过为员工手续的时间要求是15天内,也可以认为公司应该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相关手续,包括提供证明、转移关系、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或者合同到期不续约等情形下,均需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高薪劳动者,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的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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