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三)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四)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二、既附条件又附期限的合同何时到期才合法既附条件又附期限的合同到期时间只有遵循合同附期限的时间才合法。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三、附条件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吗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两者是不能混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越权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在得到权利人追认前,这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对双方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束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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