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实际上是将妇女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 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 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