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动迁需要安置好动迁对象,那么哪些人是需要安置的呢?一般有以下几类:
(一)被拆迁的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满1年的;
(二)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三)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四)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八)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九)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十)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十一)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农村宅基地动迁政策(一)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二)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三)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按照其结构(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600元/平方米,砖木460元/平方米)。
2、房宅综合补贴:未建房屋面积(即501减去实有房屋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超出501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3、未建房屋面积奖:未有新建且配合拆迁的未建房屋面积(即501减去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出501平方米的不予奖励。
4、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4口人(含4口人)以下的每户600元;超出4口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5、提前拆迁奖励: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60元,超出501平方的按照501平方计算。
6、房屋租赁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暂按18个月计算,超过18个月房屋租赁费双倍发放。
7、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给予32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一天,扣除3000元,第九天全部扣完。
8、房宅综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给予99平方米的综合奖励,每平方米300元。501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之间实有建筑面积不再核算,统一按99平方米每平方3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第一天扣除9平方米,之后每天扣除10平方米,第九天全部扣完。
9、配合拆迁奖:房屋拆除后按501平方以内未建面积核算(即501平方减去实有房屋面积)每平方奖50元(备注:对于12月5日之前认定的违法建筑和12月5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不予测量,不予赔偿,不享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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