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传统目的论的批判和放弃。公司传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公司机关是在股东会的决策下行为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司发展领域专业化,要求公司及时决策的事务增多,依靠股东会决策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逐渐取代股东会,使得公司以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发生了动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要求成为公司存续的主要原因。公司利益是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公司法》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护公司利益的制度建构上。实际上,从经营交易的互利性来看,保障公司利益离不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有公司利益的利害相关人能与公司共同分配利益,公司利益的保护才可能是持续性的。
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赞同和支持。对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曾经出现过分歧。如果公司只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不大现实。但按照各国对于公司的定位,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商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反之,社会环境和资源也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性和营利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推动《公司法》不断变革的动力,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智慧和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尺。
立法强调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义务,包括守法的义务、遵守道德的义务、诚信的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公司债权人的被保护地位在公司义务中的阶位如何呢?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公司应该在股权和债权同时要求实现时,以公司债权实现为主。同时,履行债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要求,破坏这一规则将引起社会经济交易的不安全,公司要在有能力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后,才承担其他社会义务。
二、公司分立对分立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样。但实际上,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承担债务的能力降低,对此情况,债权人未必知道。因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然会知道公司分立的事实,而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很有可能不知道此事,因为从实际情况看,现代的人们用于看报纸的时间并不多,并且,即使看报纸,也不一定正好就能看到刊登分立公告的那份报纸。因此,通过刊登公告来告知人们公司分立的事实,并不一定能产生实际效果,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果,否则,法律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成立若干个新公司,债务人从形式上看已经不存在,接到分立通知的债权人,可以很容易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人,但对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来说,寻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债权人连分立后的公司有哪些都不知道,其如何去要求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终债权人应当能够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但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财产很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减少,从而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债务人是否向债权人发出有关公司分立的通知,并不影响其分立工作的进行,既然如此,债务人又何必一一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给分立制造麻烦呢?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为手段而逃避债务的公司,更是不会主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公司在清算解散时可以通过公示、发声明、成立清算组等方式继续承担债务。履行债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