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怎么理解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理论届主张各不相同,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自然也有支持债的客体是物的,所以两种说法都是有道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关系是指哪些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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