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融资,更是为了转移风险。而投资者只是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赚取利益,在投资者发现有其他更好的投资对象时,会做出转换或者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二、什么是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是指在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通常有四种不同情况:
(一)按面值发行、面值收回,其间按期支付利息。
(二)按面值发行,按本息相加额到期一次偿还,我国目前发行债券大多数是这种形式。
(三)贴现发行,即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偿还,面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利息。这是国库券的发行和定价方式。
(四)公司债大多是附息债券,即定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与债券的面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理论上,债券发行价格是债券的面值和要支付的年利息按发行当时的市场利率折现所得到的现值。
由此可见,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关系影响到债券的发行价格。当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发行价格等于面值;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仍以面值发行就不能吸引投资者,故一般要折价发行;反之,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仍以面值发行就会增加发行成本,故一般要溢价发行。
在实务中,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价格一般是确定实际发行价格的基础,还要结合发行公司自身的信誉情况。包括溢价,等价和折价发售。
溢价:指按高于债券面额的价格发行债券。
等价:指以债券的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指按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发行债券。
三、公司债券必须按照什么法定程序来?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二)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二者在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适用的法规、发行目的、股权稀释效应、交割方式以及条款设置方面都存在不同。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