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是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予以监视居住。
对于监视居住的话,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来执行。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来执行,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这个指定的居所不能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
二、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吗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但须得到批准。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适用比例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视居住条件?的相关知识,在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之后,也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