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二)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
中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二、质权自什么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之间无必然联系。
三、质权的修改规定《民法典》,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质权人的权利的相关知识,一,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