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者的客体不同。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 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二)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系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其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亦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权的设立则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设立亦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三)受偿顺序不同。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优于质权和抵押权。
二、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五)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质权抵押权区别(一)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四)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五)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担保的范围是不同的,留置权和质权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一般适用于不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的形式。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