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了能够对案情产生判决改变的新的人证,能够去到法院作证、发现了新的物证、需要在进行一次鉴定或者是勘察;
(二)法院审理人员又察觉到了对于发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从而给出相应提议的;
(三)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在法院进行露面审理导致的无法开始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院公开表示不想要为被告进行辩护、被告人在法院公开表示不想让其代理律师为其辩护的、被告人由于自身原因提出想要换一个新的为其辩护的人、被告人提出申请想要人民法院帮助自己找一个新的辩护律师的、由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应该当庭进行延期审理。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检察院进行改变、或者增加新的起诉,需要告知被告及其律师,让他们时间去准备新的辩护材料的。改变起诉是当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的身份和所犯案件的真实情况与起诉书中所描述的不一致的情况。增加起诉是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了被告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次下,可以与原有犯罪事实进行一同起诉审理。《解释》中第一百七十八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审判的持续过程中又有了新的证明事实,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造成不公判罚的,要向检察院提出改变或新增起诉。延期审理的重新开始的时间,可以在提出的同时进行商议决定,而且要宣布审理时间,如果当时不能决定下来的,应当对与原告和其他参与人进行及时告知。
二、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吗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参加开庭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诉讼审理期限之内。
如果遇到法定延期审理期限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作出延期审理的裁定。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需延期审理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对于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上所示,延期审理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