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知情权。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7、申请复核的权利。
8、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三、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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