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只有违反了合同法规定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性质与代通知金完全不相同。所以只能是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而员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系统的规定了劳动合约补偿金额的范围及条件。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所以要赔偿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届满时间之前就解除合同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者是可以同时支付的
三、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一)员工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医疗期满后不能直接辞退,需要判断是否从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员工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辞退。
(二)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注意:
1、 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
2、 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 培训完或调整了工作岗位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辞退。
(3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注意:
1、 必须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一般来说,指企业搬迁、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组织撤并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企业应就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
3、 协商不成,方能辞退。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必须支付,企业有选择权: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10月1日通知,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
支付“代通知金”,即,10月1日通知,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法律再无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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