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二)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四)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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