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二)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三)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四)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机制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三、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的全部,监外执行一般分为在交付执行前决定以及交付执行后所决定的。决定的主体为法院。在相关的审核结束后应该带领犯罪人进行病残鉴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