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注销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办理地点
1、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3、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4、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三、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申请人在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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