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伤害鉴定、残疾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醉酒鉴定等与人紧密相关的鉴定必须本人到场。
痕迹鉴定、有毒成分鉴定、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等需要鉴定材料齐全,本人不必在场。
二、司法笔迹鉴定办理申请程序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二)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三)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四)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五)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司法笔迹鉴定程序(一)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3、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二)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笔迹鉴定是在司法鉴定中的一个常见情况,由于笔迹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因此,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时,应当到司法机关指定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合法的司法鉴定,有关费用的收取,应当与笔迹鉴定的难易程度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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