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法律规定的,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
(二)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可以协商,就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如果无法协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三)对于孩子的抚养,法院会判给最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的一方,(如经济收入、家庭环境等)
(四)在离开的几年里你定时寄钱给孩子做抚养费,你应该保留证据。
(五)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费按当地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至少可以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的开支。
二、怎么认定夫妻分居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这也是各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婚姻家庭律师网的徐晓洁律师针对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这种案例徐律师遇到很多,一对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饭,但由于仅一方陈述,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另一方否认,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民法典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三、夫妻分居几年可以离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应准予离婚的参考条件之一的分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民法典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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