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撤资:即合伙人撤销投资;撤出资金。又可称作"移转型民营化"。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它意味合伙人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合伙人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工作。
(二)分类:
1. 出售。即把企业作为一个可继续经营的实体加以出售;
2.赠予。即无偿移转。出售和无偿移转的对象可以是事业机构现有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其他私人企业,或事业机构原有之实质性有人。
3. 清理结算。即对于经营绩效不佳的公营事业,可通过削减预算、关闭工厂,以及出售资产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场。
二、合伙人撤资和退出造成的法律后果(一)合伙人撤资使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二)退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是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合伙人撤资后应对其退出合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撤资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和约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五)因合伙人撤资导致合伙企业不足两人的,合伙企业可随之终止。
三、合伙人撤资的规定关于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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