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处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处罚金额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处罚金的多少,与盗伐林木的数量及林木的价值息息相关。
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45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二、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三、盗伐滥伐林木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
(二)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滥伐林木罪,并且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盗伐林木处罚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