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六)筹备组的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
(八)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
(九)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
(十)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十一)业主大会的召开
(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三)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十四)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
(十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十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十七)刻制印章
(十八)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
(十九)资料存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三种: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程序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的法律知识。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只是维护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