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著作权法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是什么?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一)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二)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作者的条件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创作,即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一是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主持”,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人员、投资、进行相应的管理等。二是作品必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三是作品产生的责任(包括投资的风险)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另外,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针对法人作品,我国向来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体创作”现象的存在是承认法人作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法人作品”的存在,是因为有些作品以作为工作人员的实际作者名义发表没有任何意义,而只能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义发表;并认为,应严格把“以法人名义发表”限制为只有在必须以法人名义发表,而且双方当事人己事先约定如此发表的情况。也有学者认为,法人作品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会引起权利归属问题上的混乱。“法人作品”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步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这两个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混淆,在实践中引起权力归属上的混乱,而且,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能完全解决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人作品这个概念及相关规定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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