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职务作品归根到底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
(二)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就职务作品来说,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动向,单位都会有所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决断。
(三)对作品享有权利的程度不同。
单位对于法人作品倾注了较多的精力,相应地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二、职务作品的概念(一)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
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三、除上述情形下的两种情况外的职务作品,都属于由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但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公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将受到一定限制:首先是受本单位有“优先使用权”的限制。即权利人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职务作品时,应当征询本单位是否使用该作品,只有在本单位放弃优先使用权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其次,受时间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著作权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职务作品的创作人所创作的作品,是作为本职工作或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来进行的。公民创作的作品如果不属于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其创作的作品即使属于单位的业务范畴,也不是职务作品。如某护士长,其本职工作是从事护士及其管理工作,她在工作之余,整理、撰写了《护士长手册》,其作品虽与医院的业务有关,也不属于职务作品。这一点有别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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