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二、普通合伙人撤资和有限合伙人撤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权进行合伙人撤资。
(一)普通合伙人撤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有限合伙撤资,但是如果进行合伙人撤资违反了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撤资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
(二)有限合伙人撤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者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确定的事件发生时进行合伙人撤资,如果协议没有书面指明时间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具体时间,有限合伙人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营业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
同时,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合伙人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进行合伙人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进行合伙人撤资那天应享有的分配额。
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101条将有限合伙定义为“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30]。英国也在1907年专门制定了《有限合伙法》,称有限合伙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其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是无限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是无条件的。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不再是绝对的,即有条件的限制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使得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其二,有限合伙采纳了责任的混合制,即兼采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及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这一特征决定了它不同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具有自己独特的魅力。与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使得他们愿意进行更多的投资;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有更强的信赖关系,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技能与职业诚信使有限合伙人能够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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