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
原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二: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变化三:明确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诉讼时效延长条件
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由“依职权”变为“依申请”。
变化四: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增加六个月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比较民法通则规定的“继续计算”,增加了“六个月”的限制。
变化五: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在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中断的重新起算,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变化六: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如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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