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要求是需要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考核后,才能正式上岗的。对于安全监护人,除了需要进行安全的资格培训,还需要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每一个单位都要有着自己的安全培训,然后在进行统一的培训。
二、监护人的分类有什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户口本户主是不是监护人?户口本户主与监护人没有必然联系,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对于专职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说明,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是有着监护的安全范围,告知员工安全的注意事项还有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的原则的。我们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监护人安全职责主要有哪些的介绍。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