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作为监护人的父和母,应当平等、合作,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里需要说明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监护权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双方的监护权仍然是平等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已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应由母亲行使,这是法定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由亲子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干涉母亲的监护权多出于传统的封建宗法观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亲属,并且往往见之于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场合。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二、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一)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二)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三、监护权的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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