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刑事赔偿的方式是指有关刑事赔偿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各种形式,主要有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上,主要采用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抚慰性原则。具体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一)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二)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三)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四)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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