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方案: 方案一:还清第一套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仍使用公积金贷款;
方案二:第二套房干脆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担心利率不会下浮;
方案三:还清第一套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使用组合贷;
分析
方案一:公积金贷款较为适用第二套住房。
从公积金贷款政策来看,如借款人第一套住房使用公积金,在尚未还清前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不会被认为第二套房产,仍会视为首套住房按其政策操作,首付20%,利率为基准利率。
方案二:再次贷款如选择商贷,势必会算做二套。
现在银监会对二套房贷政策还是较严格要求的,根据“07.9.27”政策及“07.12.11”补充通知规定,借款人首套住房不论是用公积金还是商贷,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该借款人曾经贷过款,那么再次贷款买房就会算做二套房。“**安捷”指出,只不过现在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利率是可以下浮的,如果借款人首套住房能够按时还款,再次贷款的利率几乎接近于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相较与以前政策利率必须上浮1.1倍,对于借款人来说已经有很大优惠了。
方案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还清,使用组合贷仍避不掉二套。
组合贷是借款人一部分贷款用公积金,另一部分用商贷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比较好算帐,结清后再贷款仍是首套政策,而商贷比较麻烦即使借款人结清贷款,也避免不掉二套限制。这样算下来,组合贷款对借款人是很不划算的,再加上初审、批贷、放贷的速度较慢。
从这三套方案来看,借款人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清零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个方案是最适用二套房的,相对比较划算。
二、公积金贷款怎么贷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
1、初审。
那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的额度、贷款的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需要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
有关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某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某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加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加保险或者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三、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如何计算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公积金二套房贷款使用一般必须要在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才能启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