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可以打官司,《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被告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不认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存在以下其中情形的时候,合同可以被解除: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其他情形。
三、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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