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如下:
(一)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二)产权;不完全产权。
(三)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四)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五)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六)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七)规划设计;招投标。
(八)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九)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十)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十二)抵押贷款:可以。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手续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为单位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为单位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经济适用住房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并且拥有完整产权的,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经济适用住房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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