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三)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四)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表现包括哪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想象竞合犯,如果招摇撞骗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择一重罪处断,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元素(一)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为人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等等,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虽然都属于诈骗性质的犯罪,但两罪仍有显而易见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侵犯对象,构成犯罪的手段,犯罪数额,犯罪目的不同五个方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