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实施了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怎么理解呢?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债务人的债务到期,需要履行债务,其名下有房产、有车等财产可以抵债,为了不偿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把房产和车赠与给第三人,通常是与债务人有关系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此条中的规定表明了所有的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
2、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使得债务人本人的财产减少
减少的财产要是本人的财产,例如,放弃受遗赠或者放弃继承的行为,只是没有增加财产,实际上并未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则该放弃遗赠或继承的行为不能撤销。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并不都是可以撤销的,需要根据第三人是否是知情的恶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是减少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介绍该行为的,可以撤销,如果第三人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撤销还要看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无偿的行为并未给第三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可以撤销,若是有偿的行为,需要看情况而定,毕竟法律也需要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撤销权的消灭一年和五年有什么区别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驶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限五年。
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第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
第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是:(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以下分别对债权人行使上述三种情形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作一说明。
(1)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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