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遗属补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生活补助费”的解释也是一致的。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条例规定的两个渠道取得的吊唁金和慰问金,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二、遗属补助的对象(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补助的补偿项目(一)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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