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遗赠人的权利
1、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二)受遗赠人的义务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义务后方能接受遗产;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那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额;
4、依法缴纳不动产契税。
二、受遗赠人如何接受遗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特别提示:受遗赠人如果要接受遗赠,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接受的表示。
至于怎么样叫做接受的表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与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都应视为做出了接受的表示。
三、财产受遗赠人要符合哪些法律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均应为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法定继承人只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他亲属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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