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二)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三)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是广大未来业主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在总结以前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所选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聘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聘,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由业主大会进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业主大会的职权范畴,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共同决定并非指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是需要经过参加表决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的要求。业主大会的召开标准是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面积且人数占比均超过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然而这只是开会的标准,只有到会的业主达到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而后需要考虑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这一问题的表决,法律规定,对该事项的表决需要参加会议的业主(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中的半数以上的业主(面积且人数占比均超过半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在业主大会成功做出这个解聘的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过委托才能够经过解除的程序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合同。至此,物业服务合同才算是解除成功。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是怎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是写明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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