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七)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病退条件是什么(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三、可以办理病退的病种有哪些(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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