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二)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一)它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
(二)它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即是对于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一切人和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
(三)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即按照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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