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您可以选择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行使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同时请您注意如果条款约定不可变更投保人的则不能办理,更改投保人后需重新选择续期交费方式。
更改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变更原因为原投保人身故,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申请变更投保人且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原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或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二)委托业务员办理时,受托人仅限于该客户名下任意一张有效保单的服务人员;
(三)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仅限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办理。
二、投保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如要变更投保人,需经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经被保险人监护人亲笔签名同意,同时提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执行。
由客户亲至公司柜面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并需备妥如下文件:
(一)《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简易版)》;
(二)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如因原投保人身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变更投保人,还需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及以下可体现投保人财产归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之一: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投保人身故声明书、法院判决书等;
(四)新投保人健康告知书(如保单责任中含有投保人保险责任);
(五)保单正本(电子保单除外)。
三、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以。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因此,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是要赋予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允许即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否则,被保险人的利益何以得到保障?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误解了上述规定,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保险法》忽视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过于重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理论,在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关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订立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所以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无须征求该第三人的同意。但是,一旦第三人作出了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的表示,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便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
(三)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投保人怎样变更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