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聚众斗殴是一种影响十分恶劣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挑战。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一)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二)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最低量刑为管制。具体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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