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二)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典当、买卖的宅基地,合作化后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三)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四)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五)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六)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盖建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七)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八)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的6种情况(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解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然后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相关介绍,小编提醒您,在遇到宅基地纠纷时,有关纠纷的当事人应该理智的处理纠纷,遵守相关纠纷的处理规定,具体用哪种方法进行处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