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的;
(二)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三)主张自己的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四)主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人一般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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