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 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五)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一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下是具体起算点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复议申请应注意的事项(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二)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三)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
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是为了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销工商局×字第×号罚款x元的处罚决定、变更卫生局×字第×号罚款x元的处罚决定。
(四)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即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五)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六)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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