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二)赠予房产过户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三)赠予房产过户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四)赠予房产过户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二、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四)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五)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六)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七)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九)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十)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注:过户时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赠与买卖房屋过户费用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方须按4%的税率缴纳契税,赠与方和受赠方须各缴纳0.05%的印花税,单位赠与房屋须缴5.5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赠与不须缴纳。若赠与的房屋为房改房,除上述税费外,还须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费,公证费,契税,印花税,工本费。赠与的房产可以进行买卖,但是如果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非直系亲属之间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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