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诉律师的角色定位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职责以及权利。
第一,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实践中,常有部分申诉人在当司法人员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愿意为其委托律师提供相关帮助时仍然予以拒绝,因为其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帮其提供的代理律师是为司法机关说话的。如果代理申诉律师是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那么这个制度将失去其应有的效用。根据律师法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且律师在此期间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并非司法机关立场而是申诉人立场,应竭尽全力为申诉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当然,代理申诉律师为申诉人权利救济的基本前提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代理申诉律师的职责。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代理申诉律师的职责应该包括准确了解申诉人的诉求、代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提出处理意见、与案件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积极沟通、参与公开听证、对生活困难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帮助申请司法救助、做好申诉人的释法劝导工作等。通过上述职责的履行,客观上既能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能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真正化解矛盾纠纷。为确保代理申诉律师所提处理意见的严肃性、规范性,笔者认为,对于律师代理申诉的,律师就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实行集体研究制,其出具的代理意见或建议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
第三,代理申诉律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代理申诉律师的权利应包括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上述权利,并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等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同时,对于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应依法受理、依法办理。
二、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立法肯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但对于律师在刑事再审申诉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承担何种诉讼角色未予明确。在此前提下,律师在申诉中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开展哪些诉讼活动就无从谈起。
律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源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诉程序定位不清晰。严格地讲,再审申诉虽然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的视野,但其却不具备诉讼程序应有的架构和特征,如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仅仅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只有检法机关经审查认定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才能顺利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当事人递交申诉材料、受理机关予以审查的运行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复议色彩,对于再审启动与否受理机关有几乎不受制约的决定权,难以保障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不符合正当程序应具备的公开性、参与性等基本特征。
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诉与社会监督如人民群众的来信,以及其他公民或机关、单位对诉讼工作提出的意见没什么区别,甚至不夸张地说,当事人的申诉在效力上还不及新闻媒体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申言之,现有再审申诉程序不具备诉讼程序的特质,申诉人难以获得相应的诉讼地位,在此情况下,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的律师的法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
三、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一)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1、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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