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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