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称为“恶意欠薪罪”。由此可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实践中,行为人的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一)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逃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
笔者认为,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专门机构,并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行业主管部门。法院是司法部门,不可能类推解释为政府部门。从救济途径来看,欠薪者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欠薪者收到法院的判决或支付令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
“责令支付”本质上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对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决,具有民事性和中间性,属于行政裁决。但行政处罚中有责令支付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也应当认定为责令支付行为。“仍不支付”应该是指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的期限内(例如一个月)仍未支付,这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同时,本罪的客观方面还包括数额较大,但同多数财产性犯罪一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标准。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二、劳动报酬支付注意事项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最低工资制度。
三、劳动报酬不包括经济补偿金么?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这是因为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应发工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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